如果条件许可、经济宽裕,谁会愿意和别人挤一间房?显然,与人合租是低收入群体面对社会压力,特别是高房价而采取的不得已选择。有关部门要治理非法群租,无可厚非,但却需防伤及无辜,更不能如此简单的一刀切,让那些本就十分困难的低收入群体雪上加霜。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民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在不侵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业主享有对房屋完全支配的权利。他有权将自己的房屋租给一人,也可以是多人,这是公民行使财产所有权的具体体现,受《物权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保护。 是否允许合租,应是业主与租房者间的事。从承租者的角度来看,可以节省租金。从出租者的角度来看,可以收到相对更高的租金。从社会的角度看,在当前房价虚高、房源紧张的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缓解住房紧张局面,完全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如此一举多得的事,又会妨碍到谁的利益呢? 上海市禁止群租的政策基础是《业主公约》。分析其性质不难发现,业主公约其实是由业主共同订立或承诺的、有关使用维护物业及其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它不是行政法规或规章,只对自愿签订并自愿遵守的业主具有法律效力。《业主公约》试图禁止合租、群租,明显缺乏法律效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