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某称,他是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员工,公司受一业主委托出售一套房屋。2006年11月1日下午6点左右,他带客户去看房时,被居住在此房内的房客李某打伤,共用去医疗费395.60元。故仲某要求李某赔偿395.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律师费1500元。李某称,他住在上述房屋时,中介人员多次在没有事先预约的情况下敲门骚扰,影响自己的正常休息和生活。仲某也是在未预约的情况下带客户前来看房,还非常用力地敲打房门,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因仲某先动手打他,他在还击时才将仲某打伤。法院认为,中介人员上门看房时,除了要征得业主同意,也应当事先与房内的居住人员进行预约,避免给房内的居住人员带来影响和不便。仲某在未与李某预约的情况下,带客户到李某租住处看房,影响了李某的生活,李某在纠纷中将仲某打伤,李某对此应当负有主要的过错责任。李某称仲某先打他,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考虑到本案纠纷的起因及与仲某的行为有一定关联,故仲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现李某同意赔偿仲某医疗费用,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仲某要求李某赔偿律师费的部分,法院判决李某根据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赔偿。因仲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且李某所作出的赔偿足以弥补仲某的损失,故对于仲某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