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房网 > 资讯中心 > 应如何处置灾区信贷危机 |
应如何处置灾区信贷危机 救助灾民和灾后重建需要消耗大量资金,债务问题还不是政府要考虑的首要问题
当突如其来的地震灾难降临,我们才发现,我们所构建的市场经济体系尚存在诸多缺陷。比如我们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灾民因地震而无力偿还债务时却无法通过法律意义上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除;再比如,我们的财产保险协议中通常将自然灾害列为不可抗力的免责因素,即使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也无法为地震中失去房产的人进行赔付。如果银行向已经损失房产的灾民追讨贷款罚息、催还贷款本息似乎很不人道;但让银行就此放弃债权,似乎又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也不好向银行的股东交代。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出台对灾区的金融支持政策,要求银行在救灾期间对贷款的偿还给予宽限;财政部也同时出台灾后重建的减税政策。但这些政策均无涉及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次地震灾害发生后,灾民中有人损失生命,有人损失房产,还有的人丧失了劳动力。那些既损失了生命,又损失了房产,其继承人所继承的剩余财产不足以抵偿债务的,按照法律银行只能按照坏账核销掉个人贷款;而那些损失了房屋的幸存者,如果丧失了劳动力,剩余财产不足以抵偿债务的,按照法律银行也只能按照坏帐核销个人贷款;而那些具有劳动能力的幸存者,是否应该偿还贷款呢?争议的焦点在此。 部分来自商业银行的人士认为这部分人应当继续承担偿债的义务;而部分法律界人士则认为他们可以根据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条款申请免除责任,而且实施此条法律的可能性极大,因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连对正常人的第一居所也不能因欠债而被强制执行,更何况一无所有的灾民? 从金融的本源上看,其实这是个与现金流相关的问题。灾民受灾后,正常的生产和工作被迫中断,原来支撑还贷的现金流也被迫中断。从这个意义上看,灾民并非故意违约,因此中央银行已下文要求银行不能就此判定灾民不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就属于违约,并要求给贷款人予以宽限。 有人问,政府是否来出面偿还银行债务呢?答案也是否定的,救助灾民和灾后重建需要消耗大量资金,债务问题还不是政府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但政府有义务创造机制,让市场发挥作用,以利益为纽带,促使市场参与者各方通过协商分担信贷损失。 银行处置灾区信贷资产时应当在平衡救助与“欠债还钱”的市场规则中寻求平衡。政府应当从政策上诱导相关各方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积极鼓励灾民信守借款合同。 所以,商业银行从第一步上遵从央行规定对灾民没有按时还款付息表示理解,并给出一个相对长的“延期还款”的宽容期限,这个宽限期至少为两年。此外,银行应主动与灾民达成债务和解,利用金融创新来重构债券债务关系。比如银行与灾民重新签订合同(30年期),首先给予灾民30%-50%的债务折扣,并重新约定在灾后5年到10年,每月只需偿还贷款利息,在剩余的25年和20年里再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同时,银行承诺向灾民发放购买新商品房的零首付贷款,并将两项贷款合并,利率按同期利率下降10%-20%。 与此同时,国家出台相应政策支持双方进行债务和解,给予灾民在还贷期间免缴个人所得税,并对愿意继续承担债务的灾民予以适当的补助;同时对折让债务30%以上的银行给予退税优惠;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同时对在灾区有贷款损失的银行按损失额度的2-3倍增加其信贷指标,如有必要,还可以对其发放利率优惠的央行贷款。再有,保险公司对已经购买了财产保险的居民给予适当的人道主义赔偿,从各个方面减轻合同双方的损失。 最后,国家应尽快立法规范“个人破产”制度;规定财产保险责任中应包含自然灾害损失,并强制保险人对自然灾害险实施再保险,同时动用国家部分救灾资金对自然灾害险进行再保险,全面构建市场化的自然灾害损失分担体系。
|
| ||||||||||||||||||||||||||||||||||||||||||||